无锡市阿里山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阿里山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百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6民初2936号
原告:无锡市阿里山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0825437,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乾乾,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2422998N,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阿里山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阿里山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阿里山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阿里山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8元,减半收取4649元,财产保全费3345元,合计7994元,由无锡市阿里山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