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财保1号
申请人: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761024996。
法定代表人:魏云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思勤,男,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310350646。
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5087R。
法定代表人:何义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户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账号42×××40中的存款共计999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户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账号:42×××40)共计999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涂晓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袁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