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财保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761024996。
法定代表人:魏云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思勤,男,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310350646。
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5087R。
法定代表人:何义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户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账号42×××40中的存款共计9990000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赣0981财保1号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户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账号:42×××40)共计999000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户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账号:42×××40)共计99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晓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