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赣0281民初1111号
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乐平市工业园塔前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558462570L。
法定代表人:许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义,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岭口路299号香域尚城8栋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761024996。
法定代表人:魏云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来泉,系乐平光和商业广场万宇城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现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553585元,定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70万元,剩余货款853585元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被告均表示同意。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支付货款义务,则被告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65881元违约金。
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2956元,减半收取11478元,由被告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喜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