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217号

原告: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古庄里16号国投办公室三楼。

法定代表人:魏金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素芬,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北大道1189号。

法定代表人:魏云平。

被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1号楼2901内2901-2905号。

法定代表人:闫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江美芳,、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过程中,原告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长 洪秀娟

审 判 员 叶采惠

审 判 员 杨 郁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吕子洋

代书记员 李金城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