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梅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申请人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在与长汀县古城镇财政所业务往来中开出的票号为102XXXXX/214XXXXX,出票人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账号1404XXXXXXXXXXXXXXXX,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收款人长汀县古城镇财政所,账号9090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长汀县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出票日期2015年9月6日,汇票金额140000元,申请人为持票人的全国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琼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