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0104执25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高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69号密云县投资办公楼210室-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慧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258850.8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