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高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山县西大桥69号密山县投资促进局办公楼210室-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高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