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高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执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高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蔡光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荆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高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以EMS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2月1日、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证券、理财产权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8个银行账户,因有多家法院在先冻结,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2月18日-2022年2月17日),本院已将上述冻结期限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到期后如需要继续冻结,提前20日(至少提前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继续冻结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冻结的权利,自行承担后果。
4、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长春市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查其在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北京市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6台车辆的车籍,查封期限贰年(2021年3月8日-2023年3月8日),本院已将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查封到期后如需要继续查封,在到期日前20日内(至少提前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继续查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利,后果自行承担。
6、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是抚松县人民法院法院(2019)吉0621执578、579、58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抚松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本案执行标的范围内冻结、止付上述案件的执行回款,因上述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止付金额为0元。
7、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8、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国强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