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德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羊执字第2394-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德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省德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74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6246元及利息,执行费为2243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74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钱涛
执行员***
执行员吕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许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