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5民初360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12日,住四川省南溪区。
被告:四川省德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三路489号1幢1单元18楼18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2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7日,四川省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德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凌
书记员闫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