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525民初1536号
原告:四川省德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素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岭,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滨江西路**一,住所地高县庆符镇滨江西路******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周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公,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德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凯建司)与被告高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凯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天诚置业公司给付工程款4,324,140.48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20,000元(截至2019年11月11日)。事实和理由:高县庆符镇东区龙湾国际二期项目由天诚置业公司开发建设,天诚置业公司通过招标将该项目一标段总平、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德凯建司施工。双方于2018年2月11日签订《龙湾国际二期一标段总平、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德凯建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2018年5月底,龙湾国际二期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交付业主使用。天诚置业公司尚欠德凯建司工程款4,324,140.48元,经催告未履行债务,德凯建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天诚置业公司辩称,2019年6月26日,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验收报告“验收条件检查情况”记载:7、8号楼临街人行道和7、11号楼之间临街小广场未完工;“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情况”记载:除水电设施合格外,其余9项均不合格;“观感质量综合评价”记载:观感效果差,工程评定为不合格。天诚置业公司多次要求整改,但德凯建司未予整改,导致竣工验收至今未通过。德凯建司未按合同约定履约,存在部分工程未完工及不合格的情形,该部分工程价款合计为3,337,352.66元,此款应从应付款中扣减。其未履行维修、重作等义务,导致天诚置业公司为此支付整改费等795,468.22元,此款也应由德凯建司承担。施工期间,德凯建司对质量缺陷不及时整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4,108,288.14元。此外,德凯建司未向天诚置业公司提交工程技术、施工管理、质量控制、质量文件资料,也未与天诚置业公司签署质保书。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7,722,799元,天诚置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199,778元。综上,案涉工程经验收确定为不合格工程,双方也未作价款结算,德凯建司要求付款的条件不成就,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天诚置业公司是高县庆符镇龙湾国际二期一标段工程建设方,2018年1月30日,天诚置业公司(甲方)与德凯建司(乙方)订立《龙湾国际二期一标段总平、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德凯建司、天诚置业公司委托签约代理人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2月11日在书面合同签名、盖章。
合同约定:一、乙方承建龙湾国际二期一标段总平、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日期2018年4月20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由于甲方原因(包括停水、停电每天累计时间为8小时)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签证后可顺延。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工程承包范围:龙湾国际二期一标段总平、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和甲方确认的园林土建、植物、水电安装等工程。包括:1.园建基础土方挖运及回填、场地造型、现场场地清理、种植土回填等土石方工程;2.园区道路及水景基础、砂夹石垫层、混凝土垫层、装饰面层、零星砖砌体等园林土建工程。3.人工水景基础及防水工程;4.假山堆砌、水池驳岸、园区景石等;5.园林植物的栽植及养护;6.园林水电安装工程;7.其他施工图纸中的工程内容及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工程内容。
二、本合同规定由乙方承包范围及结算范围内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工程验收规范要求的标准。
三、合同暂定造价7,722,800元,实行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乙方每月25日报送月完成工程产值,按经甲方审核确认的月完成工程产值的80%支付工程款,所有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后按完成产值的90%支付工程款,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结算并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5%,留存结算总价的5%作质保金,质保期(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满后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四、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在验收前7日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各一式4套。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进行,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收到整改意见后及时完成所有整改项目且工期不顺延,否则甲方有权推迟结算办理时间,乙方按1,0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乙方报送的结算资料应包含:1.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2.结算书;3.收方原始数据;4.工程量计算式。甲方成本部在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经公司认可有效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后即可办理竣工结算。
上列工程于2018年6月竣工,天诚置业公司合计支付工程款4,199,778元。同年7月26日,天诚置业公司、四川同舟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建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龙湾国际二期A区7、8、9、10、11号楼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安装、智能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观感质量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合格,案涉工程已交付天诚置业公司使用。2019年6月26日,天诚置业公司、德凯建司及工程监理单位四川建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为工程消防道路、消防扑救平台、临街人行道、景观亭等与设计不一致,部分工程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
本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缔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恪守合约。案涉工程竣工后已交付天诚置业公司使用,视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德凯建司有权要求天诚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德凯建司要求给付工程款、支付资金利息损失,但未提交工程价款结算凭证等证据证明尚欠工程款数额,且本案当事人也未约定工程款按固定价结算,故对德凯建司提出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四川省德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393元,由四川省德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德中
人民陪审员 何洪玉
人民陪审员 赵运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旦 其
书 记 员 严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