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德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5民初1356号

原告:高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滨江西路39号一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0858394538

法定代表人:周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公,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运强,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1栋1单元18楼1801、1802、1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12294R

法定代表人:刘素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高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高县**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远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旦 其

书 记 员 单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