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民终19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素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岭,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滨江西路3,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滨江西路******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周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公,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93元依法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胡 勇
审 判 员 陈伟林
审 判 员 林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艳雪
书 记 员 曾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