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德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民终19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素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岭,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滨江西路3,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滨江西路******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周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公,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93元依法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胡 勇

审 判 员  陈伟林

审 判 员  林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艳雪

书 记 员  曾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