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784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