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784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