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圣祥机械设备租赁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
经营者:***。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圣祥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挖机租赁费15772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执行费2266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支付了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剩余债务被执行人未再履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圣祥机械设备租赁部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