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3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9号12幢8楼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鸦雀口社区9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民初9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表示其自愿撤回对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予以准许。***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民初96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19元,由***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为919元,由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