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荥经县汇达木材加工厂、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2民初739号 原告:荥经县汇达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花滩镇新江社。 投资人:**。 被告: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荥经县汇达木材加工厂与被告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荥经县汇达木材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荥经县汇达木材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