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2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0号东二区10号楼1**1402室。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谢河镇黑竹林村19组08号。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9号12幢8楼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3民初7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23,14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先后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9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二辆,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委托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其中雅阁牌汽车已抵押、属于被盗车,达到报废标准,梅赛德斯-奔驰牌已抵押,本院对上述车辆均已查封、锁定车辆手续,因未实际扣押且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西南三路111号1栋3**8楼47号的房产一处,本院已于2021年8月18日委托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处于抵押、查封状态,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 3、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无房产土地。 4、根据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18日委托南部县人民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位2,523,14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杰                       审  判  员   ***提·*** 审  判  员   ***·吾买**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秦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