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8866号
原告:重庆科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新南路164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8NNN9R。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9号12幢8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5884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科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科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科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