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顺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5财保104号******
申请人:贵阳顺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D区D4栋(F)6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14204241F。******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何昊谕,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9号12幢8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58847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852010000000772)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顺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