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852010000000772)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顺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