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5民初8255号
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受理了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