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长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24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093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是不具备处置价值。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0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1×××44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年3月30日到期。对本院依法冻结的财产,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冻结强制措施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