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42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黑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县明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县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县明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县明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县明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457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