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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旺苍县明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旺苍执字第42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旺苍县明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旺苍县明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旺苍县明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旺苍县明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457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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