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高、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2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男性,1968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紫藤路8号1-1幢1层27号。
法定代表人:董开惠。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川160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了**高申请执行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高支付954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网银开户;无保险购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无款项可供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60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钟 超
审判员 熊昌学
审判员 曾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段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