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602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5年11月1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561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询问,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曾华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