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2执235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万科龙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龙泉驿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万科龙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万科龙锦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978084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万科龙锦置业有限公司297808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兵
审判员***
审判员秦海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