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云0103刑初616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100005676291769,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8号1-1幢1层27号,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住四川省郫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6年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2016年2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3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惠及其委托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3日,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关于昆明市盘龙区东三环白沙河附近万科白沙润园二期1号地块9栋外墙涂料工程项目的合同,该工程完成90%后,四川苍海云天工程有限公司退出上述工程项目,经核算应当向***等二十四名农民工支付剩余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67320.32元。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被告人***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经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调查局责令支付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2016年1月2日,被告人***在四川省成都市西门进站口被公安人员抓获。2016年1月6日,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属向***等二十四人支付剩余劳动报酬款项。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抓获经过,被告单位资质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郭某、杨某、罗某的证言,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告单位涉嫌劳动保障犯罪的调查报告、移送审批表及移送书,承诺书,劳务工程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委托协查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情况说明,清算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暨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被告单位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单位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称:其一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态度积极且诚恳;最后被告人积极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其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关于昆明市盘龙区东三环白沙河附近万科白沙润园二期1号地块9栋外墙涂料工程项目的合同,该工程完成90%后,四川苍海云天工程有限公司退出上述工程项目,经核算应当向***等二十四名农民工支付剩余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67320.32元。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被告人***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经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调查局责令支付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2016年1月2日,被告人***在四川省成都市西门进站口被公安人员抓获。2016年1月6日,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属向***等二十四人支付剩余劳动报酬款项。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单位四川苍海云天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清算协议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出具了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被告单位资质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郭某、杨某、罗某的证言,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告单位涉嫌劳动保障犯罪的调查报告、移送审批表及移送书,承诺书,劳务工程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委托协查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情况说明,清算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暨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单位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发后与***签订清算协议,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取得***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被告单位支付了相关劳动报酬后获得被拖欠劳动报酬人员的谅解,相应减轻其社会危害性,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注意。据此,本院根据被告单位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杜冰
人民陪审员杨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