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8739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5915608R。
法定代表人***,重庆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重庆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8号1-1幢1层27号,统一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段娟
人民陪审员吴庆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