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万科龙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90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万科龙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沙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万科龙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5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苍海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曹洁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