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14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松风路*号首层**层。注册号:440602000171083。
法定代表人***。
关于*福利申请执行***、***、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偿还借款608472元及利息,***、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福新名下有粤E×××××、粤E×××××小汽车、佛山市禅城区松风路11号首层M41号——M56号、S1-S7停车位、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6号恒达花园六座1603号房屋,被执行人***名下有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29号首层之一商铺,被执行人***、***名下共同所有佛山市禅城区通济街2号一座708房屋,以上财产已由本院另案查封拍卖,所得拍卖款在以***、***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进行财产分配。本案参与分配后申请执行人***获偿114169.93元。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等管理部门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4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