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196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注册号:44060200003884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松风路2号首层、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799751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执行人官海英,女,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36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41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6906000元及利息,***、***、***、***、***、***对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粤E×××××、粤E×××××小汽车、被执行人王福新名下粤E×××××、粤E×××××小汽车、佛山市禅城区松风路11号首层M41号——M56号、S1-S7停车位、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6号恒达花园六座1603号房屋、***名下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29号首层之一商铺,以及被执行人***、***名下共同所有的佛山市禅城区通济街2号一座708房屋,所得拍卖款在以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进行财产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偿6780277.27元。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等管理部门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9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