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265-1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招伟松,广东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潮安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7997516-9。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8979000元、计至2015年2月27日止的利息230579.92元(2015年2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本金8979000元按年利率11.7%计算)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46.7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便巷19号601房、禅城区后龙一街1号1座1604房及后龙一街1号地下停车DS97、DS100号两处车位,得款2189822.4元,扣除评估费及执行费,余款2104144.56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37号锦溢华庭2座103房,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以物抵债。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执字第2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