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4执12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金湖路42号银田花园1栋402,组织机构代码5538754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潮安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松风路2号首层、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7997516-9。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摩托车位、车辆等财产正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分,本院已向该院送达了参与分配等相关材料。除此外,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计晴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