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41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440600000005568。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4出生,住广东省潮南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71083。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申请执行***、***、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78663.17元及利息,***、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粤E××、粤E××小汽车、佛山市禅城区松风路11号首层M41号——M56号、S1-S7停车位、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6号恒达花园六座1603号房屋,被执行人***名下有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29号首层之一商铺,被执行人***、***名下共同所有佛山市禅城区通济街2号一座708房屋,以上财产已由本院另案查封拍卖,所得拍卖款在以***、***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进行财产分配。本案参与分配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获偿89749.26元。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等管理部门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