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4执1241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潮安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松风路2号首层、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7997516-9。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肃然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