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5执恢531号-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金宁社区***5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9934788-0。
委托代理人:招伟松,广东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潮安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松风路2号首层,组织机构代码证77997516-9。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欠款7105435.37元。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拍卖了属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37号锦溢华庭2座103房产,得款2368000元,扣除评估费后,余款2359580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和菱电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32.79元,该款已移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理。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