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赣州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赣州新百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702民初3232号
原告:赣州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会昌路10号绿源春小区1号楼1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16097968。
法定代表人:杜柏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普寅,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新百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官园里4号富升苑商住楼9#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8771063C。
法法定代表人:罗镇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新百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赣州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原告赣州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菁菁
人民陪审员  黄烈涛
人民陪审员  梁唯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