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宝佳丽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2010)杭西初字第1004

原告:杭州宝佳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金垟乡渡渎村。

被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溪塔村王家组章王村11-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向原告购买工程涂料,并签订《供销合同》一份,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尚欠原告部分货款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支付杭州宝佳丽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该款赵跃忠自2010年7月起至2011年7月止每月支付2500元,均于当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若***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加付给杭州宝佳丽实业有限公司8426元,且杭州宝佳丽实业有限公司可就赵跃忠未支付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二、杭州宝佳丽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815.50元,由杭州宝佳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辽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                           书记 罗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