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终2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7年5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哲,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萧,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颜,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4民初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4民初7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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