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万孝秋与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1民初765号之一
原告:万孝秋,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东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1592228XQ,组织机构代码61592228-X。
法定代表人:姚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万孝秋与被告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万孝秋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孝秋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孝秋撤回对被告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982元,减半收取3491元,由原告万孝秋负担。
审判员  廖金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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