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4民初795号
原告:郭满华,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哲,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英山县温泉镇东门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1592228XQ。
法定代表人:姚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安怀,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被告:郭开颜,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被告:胡学文,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原告郭满华与被告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彭安怀、郭开颜、胡学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郭满华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满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满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郭满华负担。
审 判 长 闵齐飞
审 判 员 余亩千
人民陪审员 程 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