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4民初27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安徽省霍山县人。 被告: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东门街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1592228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坳村英浠公路(县教育局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18061011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熊远清、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鄂1124民初2385号一审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以原审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在重审期间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熊远清、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计1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