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1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坳村英浠公路(县教育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18061011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6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安徽省霍山县人,住霍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东门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1592228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兴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4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4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欧阳武
审判员 朱 卫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