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8770号
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祝君,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应雪松,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重审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88690元,合计294840元,由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卞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