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3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中官路****楼****,组织机构代码:681073298。
法定代表人:张振东。
被执行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长浦码:668470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的(2020)浙0206民初596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20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859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7.5元、申请执行费328.93元。但被执行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已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完毕,剩余款项不足清偿债务,其明显缺乏履行能力。本院根据有关申请执行人申请,作出(2020)浙0206执2230号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涉执行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已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拟终结执行,亦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执行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6执3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齐 琦
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贺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