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财保33号
申请人: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中官路1188号13号楼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810732981。
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鑫、郑同涛,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长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68470555Q。
法定代表人:郑波。
申请人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84870.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宁波仲裁委员会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宁波荣和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84870.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严学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