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招执字第1138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招远市梅林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07)招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12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被执行人公司院内的加工冷冻车间等财产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被执行人公司院内的加工冷冻车间一处(建筑面积2163.64平方米)、小车间一处(建筑面积408.3平方米)、豆仓库车间一处(建筑面积371.1平方米)、蛋白车间一处(建筑面积413.7平方米)。。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