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张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招远市双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招执字第1443-2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圈子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招远双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玲珑路221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招远市双吉实业有限公司在海南省儋州市双吉水泥厂所有4000万元投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招远市双吉实业有限公司在海南省儋州市双吉水泥厂所有的135万元投资股权,查封期限为两年。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招远市双吉实业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的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